【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是什么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是关于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法律责任规定。该条款明确了纳税人未按时履行申报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旨在强化税收征管秩序,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及时、准确征收。
以下是对《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总结及具体内容的表格展示:
一、总结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若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依法处以罚款。该条款体现了税收征管中对纳税人行为规范的要求,同时也为税务机关提供了执法依据。
二、第六十二条内容一览表
| 条款 | 内容 |
| 法律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条款编号 | 第六十二条 |
| 核心内容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适用对象 |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或未按时报送纳税资料的纳税人 |
| 处罚措施 | 责令限期改正 + 罚款(视情节严重程度) |
| 罚款标准 | 一般情况:2000元以下;严重情况:2000元至10000元 |
| 目的 | 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
三、补充说明
第六十二条的设立,主要是为了防止因纳税人不及时申报而影响国家税收的及时入库,同时也对纳税人的行为形成一定的约束力。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情节严重”,从而决定处罚的轻重。
此外,该条款也提醒广大纳税人应重视纳税申报的时效性,避免因疏忽或故意拖延而受到行政处罚。
如需进一步了解其他条款内容,可参考《税收征收管理法》全文或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